10
3)
輸入、製造射頻電信終端設備之公司、商號或其使用者違反本辦
法規定,擅自使用或變
更
無線電頻
率
、電功
率
者,除依電信法規
定處罰外,電信總局並得撤銷其審驗合格證明。
4)
本機限在
不
干擾合法電台與
不
受被干擾保障條件下於室內使用。
5)
在
5.25-5.35
秭赫頻帶內操作之無線資訊傳輸設備,限於室內使
用。
6)
無線資訊傳輸設備的製造廠商應確保頻率穩定性,如依製造廠商
使用手冊上所述正常操作,發射的信號應維持於操作頻帶中。
7)
為減少電磁波干擾,
請妥適使用。
WEEE Directive–2002/96/EC
The products this manual refers to are covered by the Waste Electrical
& Electronic Equipment (WEEE) Directive and must be disposed of in a
responsible manner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