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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池與電源資訊
802.11 無線電安全措施聲明
輻射暴露聲明
如果身上配帶並非從 Intermec 購買的配件,配件必須不含金屬,而且裝置與身體必須相隔 1.50 cm。
未經許可而使用天綫及其配件,可能會導致本産品的相容性無效,同時還可能會導致 RF 暴露超出對本裝置作出的限制。
影像感應器及相機閃光燈之相容性與安全措施
本產品符合 IEC 60825-1 / EN 60825-1 標準。
如安裝 EX25 掃描引擎,本裝置即為第 1 類雷射產品。
如安裝 EA30 或 N5603 掃描引擎,本裝置為第 2 類雷射產品,在 630-680 nm 可達到最高輸出 1 mW。
備註: 不提供對本產品常式操作或維護的任何控制或調整。 本產品內無使用者可自行維修之零件。
如果適用,本產品將附隨一組雷射安全標籤,其說明位於本文件最後一頁。 如果裝置上沒有貼適當的標籤語言,請找到適當的標籤,然
後將其貼於現有的標籤上面。
本產品符合下列 LED 安全性標準:IEC 62471。
本產品可以使用下列任何 Intermec 雷射 / 影像感應器掃描引擎:
•
EX25
•
EA30
•
N5603
包含閃光燈的相機組件的分類是: 風險群組 2。
如果適用,本產品將附隨一組雷射安全標籤,其說明位於本文件最後一頁。 如果裝置上沒有貼適當的標簽語言,請找到適當的標簽,然
後將其置於現有的標簽上面。
如要降低 RF 影響 , 請依正確方法使用。
台灣
RoHS
網頁限用物質含有情況資訊,請依下列步驟操作:
1.
網頁連結:
https://www.honeywellaidc.com/Taiwan-RoHS
2.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資訊表格是以產品型號命名的,找到對應產品型號為首的超連結,單擊即可以打開。
注意:僅適用於 1001AB01 型 電池。請參閱電池指示。請使用 Intermec 9001AE02 型 或 9002AX02 型 電源。無使用者可自行維
修之零件。
只能使用 Intermec 1001CP01 或 1001CP01U 型,或使用 1002UC02 或 1002UD02 配接器的底座 1002UU01、1002UU02、1002UU03、
1002UU04 或 1002UU05 型充電器進行充電。不當使用充電器可能會引起火災或爆炸。立即按照指示丟棄使用完畢的電池組。
無線網路管理員必須檢閱 《接入點安裝手冊》內有關操作限制的詳細資訊。
警告:本設備符合國際非電離輻射保護委員會 (ICNIRP)、IEEE C95.1、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工程技術部 (OET) Bulletin 65、加拿
大 RSS-102 和歐洲電工標準化委員會 (CENELEC) 規定的無線電頻率 (RF) 輻射暴露限制。
注意:若未依照本文規定控制、調整或操作程序,可能會引起雷射光暴露危害。
注意: 使用相機閃光燈時,請至少將相機閃光燈 LED 與受訪者眼睛保持 317 mm 的距離。否則,可能會對人眼造成嚴重傷害 .
注意: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,非經許可,公司、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、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
性及功能。
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;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,應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。
前項合法通信,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。
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、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。
注意: 在 5.25-5.35 秭赫頻帶內操作之無線資訊傳輸設備,限於室內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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