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項合法通信,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。
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、科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。
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
4.7
無線資訊傳輸設備
4.7.6
無線資訊傳輸設備須忍受合法通信之干擾且不得干擾合法通信;如造成干擾,應立即停用,俟
無干擾之
虞,始得
繼續使用。
4.7.7
無線資訊傳輸設備的製造廠商應確保頻率穩定,
如依製造廠商使用手冊上所述正常操作,發
射的信號
應維持於操作帶中。
在
5.25-5.35
秭赫頻帶
內
操作之無線資訊傳輸設備,限於室
內
使用。
無線資訊傳輸設備避免影響附近雷達系統之操作。
Statement CS-0438 -
台灣
RoHS
台灣
RoHS“
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
”
網址
www.cisco.com/go/taiwanroh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