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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iwan NCC Warning Statement
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
第十二條: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,非經許可,公司、商號或使用者
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、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。
第十四條: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;經發現有
干擾現象時,應立即停用,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。
前項合法通信,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。
低功率射頻電機需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、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
之干擾。
注意事項:
1. 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。
2. 使用30分鐘請休息10分鐘;2歲以下幼兒不看螢幕,2歲以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
1小時。
3. 減少電磁波影響,請妥適使用。